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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
关于印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培养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http://www.zjgwy.org       2012-04-25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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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培养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培养警察类专业学生


  实行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警招录培养模式,根据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培养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改革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司法行政人才为目标,改革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招录培养体制,主要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我省基层司法行政单位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和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相关工作。


  (二)统考择优。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统考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并根据考生笔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面试等结果,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招录的学生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名即确定定向单位,毕业后由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按程序录用。


  (四)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严格按照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确保教学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招录计划


  试点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编报,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核准后纳入学院当年度招生总计划内。招录计划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商省司法厅确定。


  (二)招录对象


  浙江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试点计划中单列10%面向本省户籍的高中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招录)。


  (三)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与中央政法委组织的每年度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或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进行。


  (四)招录程序


  1.确定招录计划;


  2.发布招录公告;


  3.报名、笔试(含心理测评)、体能测评、现场确认、面试、体检、考察;


  笔试包括录用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分值各占50%。录用公务员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心理测评。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文化综合(法律基础、英语)知识。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纳入我省高职自主招生,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按《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浙高招委〔2010〕1号)和省教育考试院的年度工作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其他程序按照录用公务员的相关规定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司法厅组织实施。


  4.公示、录取。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系统”和“浙江教育考试网”上同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通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开展试点工作的专业、学制及学历文凭


  1.专业为刑事执行、行政执行、监狱信息技术应用。


  2.学制为2年,其中顶岗实习不少于半年。


  3.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高职)文凭。


  (六)试点学生的管理、待遇与毕业录用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注册后,与浙江省司法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对试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并实施各项考核与测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及特困生补助。


  学生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按确定的招录机关进行派遣,学生报到后,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在校期间未能正常毕业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由本人自行择业。


  (七)经费保障


  1.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生的相关经费由浙江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政策给予保障。


  2.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的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的途径予以保障。


  3.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浙价费〔2004〕14号规定,按照40元/人科的标准向考生收取。自主招生考试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根据浙价费〔2008〕185号规定,按照110元/人次的标准向考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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