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事局
2010年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将组织实施2010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0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1207名公务员。其中,市级机关考试录用250名,区、县(市)机关考试录用779名,乡镇(街道)机关考试录用178名。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可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rs.gov.cn)
中国杭州政府网(www.Hangzhou .gov.cn)
杭州人事人才网(www.hzsrsj.gov.cn)
杭州人才网(www.hzrc.com)
杭州考试培训网(www.ttt.gov.cn)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对象为:
(1)具有杭州市(含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安市、建德市、富阳市、淳安县、桐庐县,下同)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以2009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
(3)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4)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生源地和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
(5)全国部分重点院校设置法律专业的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不受生源地限制。全国部分重点院校名单可登陆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4.提前招录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本市社会人员。
5.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 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须具有各职位报考资格要求的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学位。
3.其他条件要求
(1)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2)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有专业要求的职位可放宽到4.5及以上(见招考职位的备注说明);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3)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的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 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 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9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5)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0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
我市各级机关均按职位招考。招考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发〔2008〕170号)规定,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方法,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提前、单独组织。
四、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09年11月28日0时—2009年12月4日24时。
报考人员上网(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http:// gwy.zjrs.gov.cn),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09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前一天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09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09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09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0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09年12月15 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0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与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科目为《申论》(其中提前招录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面向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每个科目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科目:
2010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 《申论》、《综合基础知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B卷)
16:10—17: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0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两科成绩相加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担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淳安县级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满2年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的加10分;报考省级、市级和其他区、县(市)级机关的,工作满2年的笔试成绩加3分,满3年的加5分。
加分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成绩(含加分,下同)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招考计划在3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4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其中: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均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4名及以下的按1:5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对象,5名及以上的按1:4比例确定。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上述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入围体能测评人员放弃体能测评,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能列入面试对象,不再递补。体能测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市公安局、林业局和市法院、检察院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另行安排。
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面试
面试前,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面试对象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将在该职位笔试成绩(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笔试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考察
1、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以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临检时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2、考察
考察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以从体检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同时在所在村和所属乡镇(街道)机关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均不再递补。
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限2009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本市社会人员报考,在上述规定时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 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0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 报考人员必须在2009年11月28日—12月4日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 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考公务员的处理。
9.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29),经审核同意后免缴考试费。
10.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1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2. 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报考机关或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招考机关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本公告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