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考生备考常识,要将法律常识当做重点复习对象。本文,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zjgwy.org)整理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希望能对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去年人民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可谓是2018年“最蠢盗贼”。
大连至广州的T369次列车上发生了一宗离奇的盗窃事件,嫌疑人实施盗窃非但没有得手反倒白搭进去3000元钱。
报警人杨先生称坐在其对面的女子盗窃他的手机,并企图转走其微信钱包内的资金。经调查得知,坐在杨先生对面的女子周某在凌晨趁杨先生沉睡之际,从桌子上杨先生的背包里偷出了手机,得手后发现对方手机的微信钱包内有3000多元,企图“一箭双雕”。
做贼心虚,慌乱之际竟然将自己微信内的3000元转到了杨先生的账户。周某发现自己操作失误后,想把钱重新转回,但发现需要杨先生微信转账的密码,情急之下将杨先生踢醒,并要求对方返还误转的3000元。
杨先生觉得可疑,遂报警。最终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站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了周某行政处罚。
很多小伙伴想的是两个问题,第一,如果盗窃成功了那怎么算?盗窃罪。第二,3000元非常“无辜”,这3000元怎么算?杨先生需要返还给周某。
这些生活中的小案例真真正正会变成考试当中的“恶魔”。今天我们就借着“2018年度最差盗贼”的契机来看看考试中是怎么出题的呢?
一、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解题思路
1、主体: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
2、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3、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
4、客观方面:平和手段,转移占有。
三、易混易错点
易与侵占罪相混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解题思路:一看物品是否有主——无主物——侵占罪
二看有主物是否有保管义务——约定有保管义务——侵占罪
无保管义务——盗窃罪
刷题巩固
1、银行保安甲值班室发现客户遗忘在ATM内的信用卡,遂提取了卡中的一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A。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属于“有主物”,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都要求行为人的前期占有是合法行为,保安拾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归还。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