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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练习
2012年浙江省政法干警招考每日一练(39)
http://www.zjgwy.org       2012-08-3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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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3.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A.20年以下均有效   B.25年以下均有效


  C.30年以下均有效   D.35年以下均有效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5.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 参考答案


  1.【答案】B  【考点分析】着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着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着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着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着作权法确定)等在着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着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答案】A  【考点分析】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据《民法通则》以及司法实践,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1)赃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3)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文物等;(4)不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5)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


  本题中,C项麻醉品、D项盗窃物肯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至于B项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有A项首饰品符合题意。首饰品包括的范围很广,即便是金银饰品,只要其允许流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3.【答案】A  【考点分析】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仅仅是物的使用权,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答案】C  【考点分析】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


  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


  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5.【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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