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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卷
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http://www.zjgwy.org       2013-08-28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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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不是民法上的物?(  )


  A.无形的电


  B.与人体脱离的血液


  C.庭院中的果树


  D.天上的恒星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3. 当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


  A.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B.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C.质权、留置权、抵押权


  D.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4.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这属于物权的(  )。


  A.优先效力


  B.排他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


  5. 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质押给王某。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质押期间笔记本电脑损毁,王某的质权消灭


  B.经过张某同意,王某可以将电脑再质押给他人


  C.王某的质权及于电脑的从物,即使从物未交付


  D.质押期间,王某损坏电脑的,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6.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  )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7. 张某、王某去参加朋友的婚礼,向李某借相机一部,用毕张某将相机带回家。方某见此相机,执意要以4000元买下,张某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方某。不久,方某因手头拮据又向王某以3000元出卖该相机。王某见此相机眼熟,便向方某询问,方某如实相告,王某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方某


  8. 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拖拉机与拖犁


  B.李某的球与球拍


  C.张某的汽车与轮胎


  D.房屋与房屋的窗户


  9. 董某有一块玉雕。陈某甚为喜欢,要求董某转卖给他,董某应允。陈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五千元钱和两张彩票交给董某。后有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5000元。该5000元应归(  )。


  A.陈某所有


  B.董某所有


  C.陈某所有,董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D.国家所有


  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子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11.方某出去旅游一段时间,将家中的一辆摩托车交由邻居张某保管。在方某出差期间,张某将摩托车卖给丙,丙以为摩托车为张某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方某不得向丙请求返还摩托车


  B.方某可要求丙返还摩托车


  C.方某可要求张某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方某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1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按份共有的是(  )。


  A.夫妻共有财产


  B.家庭共有财产


  C.小张、小李分别出资4万元和6万元共同购买的财物


  D.共同继承的财产


  13.周某的金项链不慎丢失,吴某拾得后将其以1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周某三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王某返还


  B.尽管王某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C.王某是善意,因此可以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D.周某在追回金项链时,应当对王某补足相应的价款


  14.于某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雕刻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飞天形象,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高某找到于某称此玉石是高某借给于某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  )


  A.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高某无权请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B.于某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高某无权请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C.高某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于某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于某


  D.该玉石应由于某、高某二人共有


  15.李涵在服装店买衣服时,丢失手表一块。服装店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李涵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王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赵兰。赵兰在一次逛街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卖给下夜班回家的孙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手表此时的所有权人是赵兰


  B.对于此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先后顺序是李涵、王猛、赵兰


  C.王猛从商店买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D.孙某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


  16.田某、常某是夫妻,共同出资50万元,田某、常某的朋友赵某出资25万元,三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租使用。3年以后,三人打算出卖此房,最后一个承租人搬出后,三人打算装修一下再出卖,但是在装修前,某日刮大风,房子的一块窗户玻璃由于老化,被大风吹落,砸伤了行人王甲,共花去医疗费2400元,同时请了三人的好朋友白某修缮窗户,又花去了300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关系,是田某、常某共同共有房屋2/3的所有权,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按照2:1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


  B.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田某与常某承担1600元,赵某承担800元


  C.对于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田某与常某承担200元,赵某承担100元


  D.赵某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而田某、常某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


  17.张某将一只走失的山羊带回家中饲养,两个月后以900元卖给陈某。在回家路上,山羊被主人孙某认出,向陈某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


  A.山羊归孙某,张某退陈某900元;孙某付张某两个月山羊的饲养费用


  B.山羊归孙某,孙某付900元给陈某


  C.陈某将山羊退还张某,并索还900元


  D.山羊归孙某,张某退陈某900元


  18.田某从朋友赵某处买得电脑一台,后电脑中毒花费400元修理,出租给常某得到租金700元。后来,王某与公安机关前来找田某,原来该电脑是赵某从王某处偷来的,王某要求返还电脑,此时,电脑因田某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了鼠标的功能。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田某已经善意取得,无须返还电脑


  B.对于鼠标功能的损坏田某不应赔偿


  C.田某在返还电脑的同时,应对于700元租金也应返还


  D.在田某返还电脑的同时,有权要求王某支付400元的修理费用


  19.某房地产公司向农业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农业银行对此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是(  )。


  A.请求权


  B.相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20.村民王某在罗王村有一处宅基地。关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王某出卖自己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B.如果王某的宅基地在地震中灭失,应当重新为其分配


  C.王某申请了宅基地之后,宅基地闲置了3年,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D.王某无权随意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


  21.民安置地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进行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民安置地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民安置地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民安置地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22.大理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白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白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2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白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砖窑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23.范某的笔记本电脑不慎丢失,被李某捡到卖给了赵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电脑享有所有权,范某无权索要


  B.范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为赵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赵某返还电脑


  C.如果赵某从信托商店购得该电脑,其有权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D.范某有权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


  24.黄某将自己家祖传的珍贵玉佛卖给丁某,丁某当场付款,约定7天后取玉佛。方某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丁某高的价格购买此玉佛,黄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第二天交货。丁某得知此事,诱使黄某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玉佛给自己。该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间,被吕某盗走。此时该玉佛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


  A.黄某


  B.丁某


  C.方某


  D.吕某


  25.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二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6.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应广大业主的请求并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的一块平时用于休闲玩耍的地方改为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这个小区的业主使用


  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


  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


  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


  27.小花、小明共同继承房屋两间,一直由小明居住。小明未经小花同意,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小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小花、小明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小明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小花、小明共有


  D.小花有权请求小高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28.李某将一台磨面机卖予高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10日后交付。10日期满,李某由于某磨面工作未完成而与高某订立协议,由李某继续使用该磨面机直至磨面工作完成。此后某日,李某处洪水暴发,冲走该机器,为下游方某所获,卖给善意第三人刘某,并已经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机器并未实际交付,李某对机器享有所有权


  B.刘某是善意第三人,当然无条件地对机器享有所有权


  C.李某有权向刘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D.李某无权向刘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高某有权向刘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29.村民陈某和李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关系一直不好。陈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李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李某提出陈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700元钱,陈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李某的屋顶,但是李某坚持陈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700元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


  B.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


  C.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


  D.李某的主张合法


  30.民安房地产公司与卓峰公司约定:为满足民安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万元,卓峰公司在25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B.民安公司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C.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D.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31.前白村村民董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25亩的耕地,但未进行登记,如果董某死亡,董某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董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A.可以继承


  B.不能继承


  C.只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董某死亡时,才能继承


  D.根据合同内容而定


  32.天翼公司向郑州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8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天翼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天翼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郑州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9年3月6日。郑州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


  A.2008年12月2日


  B.2010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33.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两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但其抵押权不能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34.刘某向丁某借款6万元,以自己收藏的青花瓷盘做质押。质权设立时间为(  )。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青花瓷盘交付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35.韩某继承了其父的60万元存款。后来韩某为了买车,把这笔存款连本带息都取出。经过挑选,韩某买了一辆二手车,后来韩某的朋友方某十分喜欢这辆车,就和韩某商量用自己的车和韩某换,韩某同意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经查明,此二手车是田某偷来的,但是韩某在购买时不知道。关于韩某获得所有权的这一系列行为,哪些属于原始取得?(  )


  A.韩某继承了60万元存款


  B.韩某从银行获得了60万元存款的利息


  C.韩某获得了二手车


  D.韩某获得了朋友方某的车


  36.文某以其别墅作抵押,先后向农业银行借款l00万元,工商银行借款300万元,建设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建设银行与农业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工商银行并不知情。因文某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农业银行100万元、工商银行300万元、建设银行200万元


  B.农业银行得不到清偿、工商银行100万元、建设银行500万元


  C.农业银行得不到清偿、工商银行300万元、建设银行300万元


  D.农业银行100万元、工商银行200万元、建设银行300万


  37.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不动产出质的,适用质权的善意取得


  B.甲委托乙办理房屋产权证,乙办证以后又以房屋向丙出质,丙不知乙无处分权,故可以行使质权


  C.甲向乙借款,约定用自己的一头牛做质押,后来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头驴交给乙,乙接受,则设定了质押权的不是牛


  D.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某文物花瓶质押,乙由于承包丙的企业,承包费3万元,遂以甲的花瓶转质押给丙,谁知花瓶被损坏,则丙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38.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分别出资70万、30万、3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张某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李某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9.甲中学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乙中学约定,甲学校人员有权借乙中学道路通行,每年支付1万元。据此,甲中学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40.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张某将牛交付刘某,刘某宰杀牛后得牛黄80克,卖后获价款6000元。张某、刘某就该牛黄款发生争执。依法律规定,牛黄款应归(  )。


  A.张某所有


  B.张某、刘某平分


  C.刘某所有


  D.张某、刘某共同共有


  41.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当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B.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C.两个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依据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D.登记了的抵押权依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


  42.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C.孳息都是动产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43.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即可以行使抵押权


  B.抵押权的实现须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C.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


  D.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44.岳某向向某借用了一匹老马,在借用期间岳某意外死亡,其子小岳长期在外不知马非属岳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老马产下一匹小马。期满后向某要求小岳归还老马及马仔,但此时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向某有权请求小岳归还其老马,但无权请求返还马仔


  B.向某有权请求小岳归还其老马及马仔


  C.向某有权请求小岳返还其老马及马仔,但应向小岳支付必要费用


  D.向某可以请求小岳赔偿马仔死亡的损失


  45.甲丢失一部手机,被乙拾到,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手机,卖给了二手手机店。丁以合理的价格在二手手机店买到。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不能请求丁返还


  B.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手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二手手机店存在恶意


  46.关于共同共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共同共有人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


  B.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C.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


  47.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一般应按(  )处理。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48.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49.下列关于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清偿顺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D.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0.对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A.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和抵押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B.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51.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贾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面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人协商进行


  C.门面房的外墙的广告收入,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无权对餐馆进行装修


  52.赵某向吕某借款35万元,借期3年。赵某以自己的奥迪新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方某向赵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车。下列选项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将该车卖给方某应得到吕某的同意


  B.如赵某将该车卖给了方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赵某另行提供担保,则赵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吕某同意


  D.如方某代为偿还35万元借款,则赵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吕某同意


  53.2009年9月20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0月7日、9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6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0月17日、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20日,甲向戊借款6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2009年12月28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那么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5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就此办公用房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55.下列各项中,可以以此设定证券质权的是(  )。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C.提单


  D.依法不可以转让的股票


  56.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C.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D.因行使地役权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赔偿


  5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序是正确的?(  )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二、简答题


  1.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3.简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4.简述抵押物。


  5.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论述题


  1. 论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论述相邻关系。


  3. 论述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案例分析题


  1. 村民黄某、丁某、方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黄某出资600元,丁某、方某各出资4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黄某主张是按份共有,丁某和方某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问:(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额如何计算?


  (2)耕牛生病,黄某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210元,该花费三人如何分担?


  (3)耕牛冲进村民吕某的西瓜地,造成300元的损失,吕某是否有权要求黄某全部赔偿?


  (4)如果黄某全家迁入外地,不再耕种农田,黄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黄某有权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2. 陈某向白某借款3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白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陈某受赵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孙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问:(1)白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2)白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3. 2010年1月1日,某甲做生意急需资金,遂向当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农业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1)房屋抵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2)房屋抵押权是否已产生?为什么?


  4. 胡某与张某是夫妻,双方于2011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张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刘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刘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方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刘某认出,刘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问:(1)刘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5. 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


  (2)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在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在?为什么?


  (3)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l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可以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6. 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王刚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以17000元价格卖给杜某、李某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王刚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本案被告王刚始终未告知王萍。2010年春节,王萍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王刚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王刚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王萍参加诉讼。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王刚与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杜某、李某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5)王刚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6)王萍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7)假设王萍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王刚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7. 钱某、陆某、赵某合伙经营一花店,取名为“浪漫满屋”,负责人为钱某。钱某、陆某、赵某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均为4:3:3。2009年情人节的前几天,因赵某外出,钱某与陆某商议后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签订了一批玫瑰购买合同。因花店流动资金不够,钱某决定向银行贷款9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钱某以花店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花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钱某、陆某、赵某三人一致同意;(2)水果店除欠银行9万元以外,尚欠王某、孙某各2万元债务;(3)花店的财产价值仅值9万元。


  问题:


  (1)该合伙组织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所签合同效力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该合伙组织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若花店的债权人银行、王某、孙某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民法学》全真模拟试卷(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D [解析]民法上的物需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故应选D。


  2. C[解析]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 项符合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由供热管道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孽息。


  3. 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故B项正确。


  4. B[解析]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之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是物权法给物权的救济力和保护力。故选B。


  5. C[解析]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A项说法正确。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C项说法错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B、D 项说法正确。


  6. B[解析]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A选项是典型的开掘危险的相邻关系纠纷;B选项中的甲村要在别人的土地上修水渠,已经不是基本的需求,应该属于地役权的范围,同时注意,如果题目中交代要在别人的土地上修路,也不属于相邻关系,道理与修渠相同;C、D两个选项属于典型的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纠纷,尤其注意D选项是不以直接相邻为条件的相邻关系纠纷。因此,正确答案是B。


  7. B[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张某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方某且已经交付,虽然张某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方某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方某。方某再将相机卖给王某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王某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方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王某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 A[解析]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起补助主物的作用。本题中,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球和球拍地位“平等”,不是主从关系;汽车与轮胎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房屋与房屋的窗户是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


  9. B[解析]动产的所有权自动产交付时转移,故彩票的所有权人为董某,而奖金为孳息,也应归董某。董某从陈某处获得彩票的所有权,陈某就不再享有所有权。法律规定,彩票所中奖金属于法定孳息,财产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新所有人,陈某已不是所有人,当然不享有所有权,故奖金应归新所有人董某所有。本题中不存在共有关系或重大误解,董某取得奖金有法律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10.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该法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11.A[解析]方某是原所有权人,张某是无处分权人,丙以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摩托车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摩托车所有权。因此,方某不能向丙请求返还摩托车,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只能向张某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12.C[解析]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故选C。


  13.B[解析]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遗失人放弃追索和超过回复期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复权的期间是2年,但是,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开始起算。本题尽管已经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没有起算回复权的期间,因此,可以追回。在追回的时候,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商店买得的,则要补足价款才能追回,如果没有交代这样的信息,则可以无偿取回。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14.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加工是指一方将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15.A[解析]赵兰因受赠而获得表的所有权,A项对;对于手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依次是李涵、国家、王猛和赵兰,故B项错;王猛从商店买得手表时,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是有权处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C项错;因为孙某买手表时并未支付合理对价,不适用善意取得,D项错。


  16.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夫妻关系的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田某、常某二人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还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案中,行人王甲不可能知道田某、常某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则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白某因为是三人共同的好朋友,可以推定白某对于三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知情的,所以对于白某的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应当按照份额承担责任,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共同共有人除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外,不得转让共有部分,所以D项说法正确。


  17.A[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山羊应该归孙某,同时孙某要付给张某饲养山羊的费用、张某应当退还陈某的900元。故选A。


  18.A [解析]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电脑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A项说法错误;田某是善意占有人对于使用过程中的不慎损坏不赔偿,同时可


  以请求返还占有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B、D项说法正确;田某对于电脑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因此,返还的时候包括原物和孳息,故对于租金也应当返还,C项说法正确。


  19.D[解析]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抵押权是有期物权、从物权。因此选D。


  20.D[解析]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A项说法正确。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B项说法正确。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羌偿收回。C项说法正确。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D项说法错误。


  21.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民安置地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22.D[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白某与村民委员会为白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3.A[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范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为赵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赵某返还电脑。如果受让人赵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电脑,赵某有权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24.A[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玉佛尚未交付给丁某,也未交付给方某,所以丁某和方某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玉佛最后被黄某的儿子取出给了丁某,也不能因此而认为丁某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因为丁某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黄某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5.D[解析]分析题目我们可以得出有两个优先购买权,要注意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6.C[解析]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A项中房地产公司将休闲玩耍地改为停车场经过业主同意,因此是合法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8项业主的做法不违法。小区的门房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无权擅自将其出租,所以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因此选C。


  27.B [解析]小花、小明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小明加盖的房屋是接在房屋右墙以外的,与小花、小明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小明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小明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小花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小明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小高又是善意取得,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小高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小花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28.C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已经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高某,故A项错;机器属于漂流物,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只有当权利人放弃追索或者超过回复期间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才能获得所有权,因此刘某没有取得所有权,B项错;李某基于占有,高某基于自己的所有权都可主张返还原物,故C项对,D项错。


  29.D[解析]《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陈某与李某是邻居,陈某修缮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李某房屋的屋顶。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因此李某的主张违反法律。


  30.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民安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A项是正确的。


  31.B[解析]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可以继承。董某承包的土地是耕地,所以董某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董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2.D[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11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11年3月6日止,D项是正确的。


  33.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只有一个抵押权存在时,当抵押权人成为所有权人时,抵押权消灭;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成为所有人时,抵押权不消灭可以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故选B。


  34.B[解析]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5.B[解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善意取得、征收、没收、添附等方式。本题中,A项是通过继承取得,属继受取得;B项属于收益,属原始取得;C项中似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韩某不能取得二手车的所有权,只可以要求田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韩某通过互易行为取得方某的车,也属继受取得。所以本题答案是B。


  36.C[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工商银行受偿,否则就对工商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建设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工商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应如下:建设银行的100万债权一工商银行的300万债权一建设银行的400万债权一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但因为价款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C 是正确的。


  37.C[解析]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不因此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设立质权只能是动产,因此A、B 项错误;约定质物与实际交付的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C项正确;D选项属于转质,对于质物造成损害的,转质方应当赔偿,因此应由乙向甲赔偿,而不是丙。D项错误。


  38.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9.B[解析]A选项错误,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本题甲中学为方便乘坐地铁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权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40.C [解析]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本题中,牛为原物,牛黄为孳息,刘某取得了牛的所有权,所以牛黄作为孳息应该归刘某所有。故选C。


  41.D[解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的担保,因此留置权优先,A项不正确;抵押权只有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质权才优先,B项错误;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地位”平等,C项错误;登记的抵押权依照时间先后顺序受偿,D项正确。


  42.C [解析]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A、B项说法正确。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C项说法错误。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D项说法正确。


  43.A[解析]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韵。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C项说法正确。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正确。


  44.A[解析]《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老马属于向某借给岳某使用的,故向某是老马的所有权人。马仔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马仔应当由所有权人向某取得。“小岳不知老马非属岳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岳为老马及马仔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岳负有将老马及马仔返还给向某的义务,但此时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岳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向某承担马仔死亡的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5.C [解析]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相对应,即占有人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对他人财产进行的占有。本题中,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目的是自己占有该手机,属自主占有。从题目中,不能看出手机店存在恶意。B、D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管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A 项错误。


  46.B[解析]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没有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但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


  47.A [解析]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8.B[解析]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49.A[解析]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50.B[解析]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但是,一旦协议内容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进行撤销,故A项错误。选项B说的是保全请求权,如果抵押权人要求之后,抵押人不恢复到原来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注意:只有保全请求权中有提前清偿)。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受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C项错误;当开始行使抵押权之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因此,D项不正确。


  51.D[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52.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A、B项说法正确。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有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项说法正确。


  53.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时候,都登记的依照时间先后;都没有登记的平等受偿;有登记的也有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故选D。


  54.D [解析]本题中没有担保物权存在,因为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可能存在留置和质押的情形,而不动产设抵押权又必须登记,题目中没有说登记,因此乙银行没有权利优先受偿。选D。


  55.C[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中的提单符合规定,故选C。A、B项均不属证券,而D项为依法不可转让的股票不可设定质权,故此三项均应排除。


  56.B [解析]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B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C项说法正确。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说法正确。


  57.D[解析]《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效力最先。《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l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二、简答题


  1. [解析]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两者的区别:(1)财产份额方面。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2)对外债务方面。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2. [解析]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 [解析]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以此而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4. [解析]抵押物即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既然抵押物是债务人保证其完全履行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并且债务人将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继续使用期间不会毁坏其价值,毁坏其形态。


  对于何种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六种情形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担保法》亦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 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 [解析]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1)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


  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论述题


  1. [解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权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利用物的实体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一种价值权。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盖物权与实现其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无时间间隔;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立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变价受偿权。


  (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


  (5)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而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而对于用益物权来说,无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2. [解析]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


  (3)公平合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3. [解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3)使用权。留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


  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4)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


  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5)优先受偿权。依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1. [解析](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三人的份额是3:2:2。


  (2)《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黄某应负担90元,丁某、方某各负担60元。


  (3)《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吕某的西瓜造成吕某300元的损失,黄某、丁某、方某三人对吕某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吕某有权要求黄某全部赔偿。当然,黄某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丁某、方某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


  (4)《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黄某与丁某、方某共有耕牛主要是用于耕种农田,黄某全家迁入外地,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黄某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黄某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黄某与丁某、方某可以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2.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l87条的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白某虽然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白某不享有抵押权。


  (2)根据《物权法》第l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白某虽然与陈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白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白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3)陈某受赵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陈某与赵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孙某信赖登记公示状况与赵某进行交易,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孙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陈某无权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3. [解析](1)房屋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务件。《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房屋抵押权没有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产生。


  4。 [解析](1)刘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刘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②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③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5. [解析](1)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2)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在了,质权仍存在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


  (3)应当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6. [解析](1)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此时合同成立。


  (2)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3)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杜某、李某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4)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杜某、李某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5)属于侵权行为。


  (6)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即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全部所有权,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处理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王萍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7)如果王萍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杜某、李某夫妇所有。王刚应将房款交付给王萍。


  7. [解析](1)该合伙组织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方某及银行均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不得以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来对抗,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2)抵押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该合伙组织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并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抵押合同已生效。


  (3)能够对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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