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依法治国,从政府到公民,都当有法治意识。政府首当其冲,要有这种意识。作为领导干部,尤其要有以法治思维履职的基本约束。
李克强总理在此的论述,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报告首次写入“法治思维”,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条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自身改革的迫切要求。
法治思维首先不同于传统的人治思维、权力思维。人治思维强调服从个人的权威和意志,权力思维凡事唯权力是瞻,两者都只把法律当成工具,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严重边缘化。法治思维则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政府受宪法和法律赋权行使审批、执法、监管等权力,政府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简言之,“法大于人”、“法大于权”就是法治思维,反之就是人治思维、权力思维。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就是政府行使权力须由法定程序赋予,受法律规定的制约,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公民、法人、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包括受到政府权力侵犯,应有法定渠道获得救济,侵权者必须受到惩处。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是高度危险的,缺乏保障的公民权利是没有意义的。
限制政府权力的最好做法是制定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政府只能行使清单中列举的权力,清单之外政府无权行使任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好做法是制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也向社会公开,清单列举禁止公民从事的项目,凡清单未禁止者都是公民权利的范围。李克强总理论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从行政审批权力的角度看是如此,从政府行使其他权力的角度看,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逻辑也是如此。
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但要体现在审批、执法、监管等行政事务中,也要体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重大突破,导致一些领域和环节产生巨大变化,但所有的突破和变化都不能违反法律,即便需要适时修改法律,修法本身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革和修法都不能抛开法律乱改一气。
只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责,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政府,只有建设好法治政府,才能建设好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