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环境和发展这两个问题,可以是不矛盾的,但是也可能是矛盾的。尤其是在单纯追求发展,追求GDP快速增长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往往被忽视。环境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品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现阶段,很多环境产生的问题依旧困扰者我们。比如,持续的雾霾天气,镉大米,发红的地下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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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的博弈,法治正是这一“两难博弈”的平衡点,重点是加大立法和法条更新,以便适应现阶段的发展。
在居民区违规排污“从重处罚”,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的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入罪标准;同时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也有重判之势。(相关报道见本报第十一版)这无疑是向社会郑重宣示: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在“给力”。
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给生产生活行为划出一条明确的边界,防止选择对个人有益而对公共利益有损者,是法律在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功能。从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看,无论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还是明确有毒物质范围和标准,都是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不当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
在某种程度上,环境问题是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二者的博弈。在强烈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一些地方拱手让出绿水青山,为追求财政收入、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了环境。与此同时,公众的需求从“要生活”提高到“要生态”,植根于权利敏感的环境焦虑,也放大了环境问题。这是典型的“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也是典型的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既然是博弈,就难免有两难。比如,对于中西部后发地区,是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承接污染,还是与发达地区比拼“低污染产业”?内蒙古某县新建企业违法排污形成“污水湖”,沿海化工企业在安徽“转移”排放废料污染土壤……现实中很多地方显然更愿意选择前者。显然,我们既不能“守着金饭碗讨饭吃”,也不能“吃子孙饭、断子孙路”。这样的“既不……也不……”,提出了发展中的深刻考题,必须找到利益与环境“两难博弈”中的平衡点,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既要青山绿水,又要殷实富足。
在寻求平衡之时,法治正是最重要的手段。地方发展经济的诉求、企业追逐利益的冲动,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实现。唯有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防止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从另一方面看,社会的“环境维权”、公众的“环保表达”,同样也需要谨守法律的底线,合理合法地争取环境权益的实现。这是现实里的法制约束,更是观念中的法治思维。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环境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罚则较轻,甚者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直接导致环境“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的怪状长期存在。这需要在不断完善环保立法、加大环保普法的同时,着力解决环保责任不落实、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惩处不力等问题,用法律织就一张密不透风的环保“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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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告诫,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实际上,所谓的博弈,都是短期行为。从长期来看,“没有环境保护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保护环境是我们应有的唯一选择,也是我们能有的唯一出路。
忽略环境保护的发展,必然付出更加昂贵的代价。比如雾霾天气引发的呼吸系统疾病,必然让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应对。只有保护环境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如果只是为了一时的发展而破话环境,往往给子孙后代带来严重的危害。比如土地镉污染之后,治理就需要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加强环境立法以及加大法律更新以适应环境保护的新变化,是保护环境的必有之路。只有让环境破坏者从法律中知道了环境污染后的惩罚措施,才能让他们在环境污染和发展的两种选择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只有污染者减少环境污染破坏,才能让后来者以及其自身课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