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严厉约束不是目的,获得食品安全环境、吃得放心才是目的。因此,食品卫生检测部门的在场,就是确保百姓吃得放心的一个最实际也最重要的因子,也是百姓把食品吃进肚前的最后制度关口。
食品安全是民众最关心的安全需求之一,吃得放心关系的是民众最基本的民生。正因此,在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规定产销“毒害食品”拟半年起刑,而此前草案规定最低起刑点为拘役。
拟对食品犯罪的刑罚适时加重,回应的正是群众关切,顺应的正是民心民意。近些年来,公共卫生领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毒害食品”事件,公众也因此学会了那些陌生而拗口的化学名词,被迫弄清楚它们对身体的危害性究竟有多大。由此,能不能吃到放心的绿色食品,成为百姓最看重的生活品质之一,迫切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有效保障。
客观地说,老百姓对于食品有没有毒害性、在多大程度上有毒害性,基本是“菜鸟”。这和其他生活用品的日常消费有较大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老百姓在吃的问题上,多少都抱持一种“狐疑”的心理。因而,当某种食品传出有问题,百姓的第一反应就是停止此类食品的消费,对相关企业、行业的经营带来较大的抑制,有的甚至元气大伤。因此,在食品行业实行较为严苛的制度,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才能保障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社会学角度看,“毒害食品”事件侵害的是百姓的切身利益,容易蓄积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因为,只有吃得放心,百姓才会生活得安心、祥和。必须采取刚性的手段和措施,对那些产销“毒害食品”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更有力地打击,才能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情绪。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加重食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的是国家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捍卫百姓饮食安全的用心,在法律层面更严格和严厉地介入食品产销环节的决心,必将进一步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雷池,从而在源头上为百姓食品安全树立制度的屏障。
就百姓而言,法律的严厉约束不是目的,获得食品安全环境、吃得放心才是目的。因此,食品卫生检测部门的在场,就是确保百姓吃得放心的一个最实际也最重要的因子,也是百姓把食品吃进肚前的最后制度关口。
当食品卫生检测部门总是在食品产销各环节进行实实在在的科学的抽查、检测,而不是简单的盖章、到实地转转,那么,同样会对产销者产生威慑作用。更重要的是,还会及时把有毒有害食品检测出来,防止进入百姓之口。同时,也为法律的适用和严惩提供了最重要的事实依据。显然,这种常态化的检测,要比媒体曝光后再检测主动得多、管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