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群发短信的治理,人们不能过多依赖刑法。刑罚是对公民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予以剥夺的最严厉的法律措施,只有穷尽其他法律手段还不能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时才能动用。
昨日上午,4名男青年因为未获经营许可、擅自群发手机短信,走上了西城法院的被告席,被控非法经营罪受审。虽然群发短信已经成为多年的顽疾,但由于对法律依据的理解不同,这也成为追究无证群发短信者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
无证群发短信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这是庭审双方激辩的问题。“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该罪本身适用范围很宽泛,没有办理工商许可,或者在马路边摆个摊,都有套得上该罪的可能。
所以,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为该罪划定边界:其中第三项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个“其他”显然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人们仍然对该罪的边界缺乏预测可能性。
纵观1997年的新刑法设定该罪以来,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的十来个法律文件中涉及该罪,归纳起来,大致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复制发行出版物、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等10多项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其中并没有纳入一般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警方当时在处罚这4人时,由于在法律依据上没有前车之鉴,便和电信管理部门沟通,之后认定其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遂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追诉。不可否认,这4人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代理群发短信也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罚没有问题。但办案人员以司法解释不可能涵盖所有违法行为为由,抛开司法解释划定的范围,直接以刑法第225条第三项之“兜底条款”入罪,确实值得商榷。
即使无证群发短信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而这个罪名显然无法追究那些拥有牌照的“合法”的群发垃圾短信行为。如果要以刑法来治理群发垃圾短信,则还有赖于立法上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目前的“非法经营罪”还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对于群发短信的治理,人们确实也不能过多依赖于刑法。刑罚是对公民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予以剥夺的最严厉的法律措施,只有穷尽其他法律手段还不能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时才能动用,这在学界被称为“刑法的谦抑性”。
对于打击短信群发中的违法行为,其实只要电信、工商等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即能有效遏制,未必一定要动用刑法。媒体已经多次曝光,群发短信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完整的产业链,但中间不管经过多少环节,终端通道都是由基础运营商提供,运营商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做到杜绝垃圾短信。关键是如何落实已有的各种法律规定,加强对运营商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