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力量。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的脑力劳动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