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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精选习题(3)
http://www.zjgwy.org 2014-09-25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1.针对其他国家对南海油气资源虎视眈眈的状况,我国政府多次重申立场:“主权归我”,“南海是我国核心利益的一部分”。这充分表明( )。
A.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我国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
C.油气资源是我国的核心利益 D.我国反对单纯以武力形式解决国际争端
2.信念是人们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抱的坚定不移的观念和真诚信服、坚决执行的态度。检验信念正确与否、科学与否的唯一标准是( )。
A.理论推断 B.社会实践 C.主观愿望 D.真诚信仰
3.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新一轮婚育高峰期,结婚人数以每年10%的比例增长,加之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婚庆服务产业得到空前发展。这表明( )。
A.消费是生产的结果 B.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C.消费是生产的动力 D.生产决定消费对象
4.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
B.二者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C.二者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D.二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5.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2.【解析】B。检验信念正确与否、科学与否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实践。出自大学思想道德修养课内容。
3.【解析】C。考察生产与消费的辨证关系。第一:生产决定消费。生产为消费提供对象,生产决定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并为消费创造动力,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第二:消费对生产有重大的反作用。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并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正因为消费具有这样重大的作用,人们不能人为地抑制消费,不能使消费滞后,而应当根据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消费水平,使消费和生产协调发展。本题中明显的表述中体现出先有需求,随之拉动了产业发展。所以属于消费是生产的动力表现。
4.【解析】B。考察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监督实施。
5.【解析】C。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A.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我国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
C.油气资源是我国的核心利益 D.我国反对单纯以武力形式解决国际争端
2.信念是人们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抱的坚定不移的观念和真诚信服、坚决执行的态度。检验信念正确与否、科学与否的唯一标准是( )。
A.理论推断 B.社会实践 C.主观愿望 D.真诚信仰
3.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新一轮婚育高峰期,结婚人数以每年10%的比例增长,加之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婚庆服务产业得到空前发展。这表明( )。
A.消费是生产的结果 B.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C.消费是生产的动力 D.生产决定消费对象
4.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
B.二者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C.二者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D.二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5.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
A.犯罪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解析】B。我国政府对于领海争议问题一贯奉行“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互惠互利”的政策。针对南海领海争端中“南海是我国核心利益的一部分”充分表明了我国坚定地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和态度。
2.【解析】B。检验信念正确与否、科学与否的唯一标准是社会实践。出自大学思想道德修养课内容。
3.【解析】C。考察生产与消费的辨证关系。第一:生产决定消费。生产为消费提供对象,生产决定消费水平、消费方式并为消费创造动力,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第二:消费对生产有重大的反作用。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并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正因为消费具有这样重大的作用,人们不能人为地抑制消费,不能使消费滞后,而应当根据生产力的发展逐步提高消费水平,使消费和生产协调发展。本题中明显的表述中体现出先有需求,随之拉动了产业发展。所以属于消费是生产的动力表现。
4.【解析】B。考察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监督实施。
5.【解析】C。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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