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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72)
http://www.zjgwy.org       2014-06-1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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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2.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


  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


  3.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4.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5.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 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及解析: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本题选D是正确的。


  2.答案及解析:D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3.答案及解析:B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34条第(三)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管辖,所以B项是正确选项。


  4.答案及解析:B 诉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构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本题中,甲、乙因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甲放弃要求乙支付房租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理由、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故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都没有变更,而仅变更了诉讼请求,因此选B是正确的。


  5.答案及解析:A 《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本题选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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