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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61)
http://www.zjgwy.org       2014-05-23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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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3.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5.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 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诉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A项表述正确。《民诉法意见》第252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B项说法错误,当选。此外,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与14条第3款规定,有两种裁定可上诉:“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诉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C项表述正确。《民诉法意见》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规定亦在上述《规定》第15条中得以体现,D项恰好与之一致。


  2.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4.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民诉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5.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按照通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可见,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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