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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45)
http://www.zjgwy.org       2014-04-30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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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2.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3.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5.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 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自力救济。现代社会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公力救济有其缺陷,尤其是它无法满足某些紧急情况的要求,因此,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在一些来不及诉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本案中,如果僵硬地要求,旅馆为实现其主张必须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旅馆可能因客人知去向而无法获得救济,此时采取自助行为是正当的。


  2.答案及解析:D 由于“张不明所以”将其抛弃,主观为“善意”,因此,即使存在不当得利,也只需反还现存利益,而由于抛弃,利益已经不存在,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反还,故排除A.另外,张某主观上为“善意”,即无过错的存在,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故排除B.从张某的行为中无法得出“无权代理”的结论,故排除C。


  3.答案及解析:D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93条的规定及民法原理,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管理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而乙对本人承担损失的前提是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在本题中不存在这种情形,因此乙不用承担甲的这种损失。


  4.答案及解析:B 根据《民法通则》78条的规定,可以确定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而在按份共有制度中根据相关民法理论,应当区分处分行为和改良行为。如果是处分行为,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是改良行为则只需取得占有应有份额达到50%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故选B。


  5.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均无过错。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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