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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7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45)
http://www.zjgwy.org       2016-11-0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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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搜集了大量的证据。下列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

  A.脚印

  B.铁棒

  C.匕首

  D.口供

  2.劳动争议:指在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职工甲因工伤未能获得保险赔偿而与工厂争执

  B.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因借调某一职工而产生矛盾

  C.职工甲因工作调动而与当地的劳动部门发生争执

  D.某厂职工甲与职工乙因工作意见不一而产生矛盾

  3.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4.张某受王某的委托,为王某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约定,王某去世后,其继承人王一将这幅画卖给了李某,李某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下列关于李某做法的认定中,表达正确的是(  )。

  A.李某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B.李某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C.李某侵犯了王一的著作权

  D.李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5.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构成违宪行为的是(  )。

  A.某人民检察院根据地方性法规对王某提起公诉

  B.某乡乡长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某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对张某实行刑事拘留

  D.国务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暂行规定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D

  解析:

  直接证据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有无的证据,不需要其他辅助条件。只有口供符合要求,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A

  解析: 劳动争议的关键要件有:(1)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结合选项来看,在A项中,“。职工甲”与“。工厂”之间发生争执,即争执的双方符合(1),在B项中,“。甲企业与乙企业”都属于劳动力使用者,不符合(1),故排除B项。在C项中,“。职工甲”与“。当地的劳动部门”之间发生争执,其中“。当地的劳动部门”不属于“。职工甲”的使用者,故排除C项。在D项中,“某厂职工甲与职工乙”都属于劳动者,不符合(1),故排除D项,因此,本题答案为A选项。

  3.答案: C

  解析: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晓已经成年,父母无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4.答案: A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例中双方并未就版权归属作出约定,所以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张某。而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李某未经张某的同意,擅自复制出售,显然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即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AC

  解析:

  A选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人民检察院只能根据法律提起公诉,而不能根据地方性法规提起公诉;C选项,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的处罚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B、D项是不违宪、不违法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A、C项。

  本题相关知识点:

  违宪与违法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官员(有时也包括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及其负责人员);而违法的主体主要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公民)。当然,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违法主体。一般情况下违宪主体的范围要比违法主体的范围要小。(二)侵害客体不同。违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即指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说就是指国家机关、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他们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公务活动等等是否与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相抵触;而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是除违宪客体以外的由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一般说来,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三)社会侵害程度不同。由于宪法所调整和保护的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因此,违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要比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大;而违法往往是对具体的人、物或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危害,因此一般说来这种危害后果相对是局部的和个别的。(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不同。违宪招致违宪责任,并相应受到违宪制裁。例如,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效;弹劾、罢免某些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应的其他法律制裁;而违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经济及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等,并相应受到刑罚制裁、经济及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五)审查违宪与审查违法的组织机构不同。审查违宪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或有关专门机构执行;而违法行为的追究一般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有时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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