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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姓名权
http://www.zjgwy.org       2013-09-02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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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每个企业或者团体也会有一个称号,那么,关于名称我们要懂得一些什么法律知识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为考生提供解答。


  (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选择特定文字作为自己姓名的权利。享有命名的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但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名字以具备意思能力为前提。


  ②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加以使用的权利。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即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也有权排斥他人阻止自己使用。


  ③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自己已登记的姓名进行改变的权利。对此,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不受此限制。


  (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转让权。


  以上是浙江公务员考试网针对姓名权做出的法理解释,希望考生们能够记忆并且理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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