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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哪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http://www.zjgwy.org       2013-08-27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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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此文重点讲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①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②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③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简单地说,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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