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湖市精神康复中心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发展我市的精神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的精神卫生健康,夯实平湖市精神康复中心人才基础,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关于转发〈嘉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08〕21号)规定,经平湖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将2015年平湖市精神康复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5名。(具体见附件1《2015年平湖市精神康复中心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符合招聘岗位所需求的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要求。
3.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11月10日至1997年11月10日期间出生)。精神科医生、护理岗位具有相应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11月10日至1997年11月10日期间出生);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1974年11月10日至1997年11月10日期间出生)。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5.在编在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过招聘已被确定聘用为事业编制的人员报考时必须取得单位同意。
6.招聘岗位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的,计算时间截止至2015年11月10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现场报名形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原则上由本人到现场报名,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报名。代报人提供报考人员报考岗位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供代报人员登记表。
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上午8:30-下午5:00(中午不休息)。报名地点:平湖市卫生监督所底楼会议室(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西路500号)。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考岗位所需要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报考岗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015年平湖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提倡打印),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精神科医生、护理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计划人数的2倍,药剂、检验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计划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2.笔试。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50%。笔试内容为相应专业基本知识,具体笔试科目见《招聘计划表》。笔试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3.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50%。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核人选。面试对象根据招聘计划,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招聘计划3名及以上的岗位,按1:2的比例确定)。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选。
4.体检。面试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能列入体检对象),总成绩相等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为先。体检不合格或放弃的,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面试不合格或总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递补)。
体检工作参照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具体标准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
5.考核。考核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考核要求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主要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条件的复核和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面试不合格或总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递补)。
6.公示。对拟聘用人员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7.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规则》的规定执行。聘用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在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合同。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和服务年限。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应聘人员符合平湖市卫生计生系统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条件的,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26号)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3.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4.本次招聘的公告、考试成绩、体检、考核、公示等相关信息将在平湖卫生网站(http://wsj.pinghu.gov.cn/)、平湖市人才信息网站(http://www.phrcsc.com.cn/)上公布。请应聘者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咨询电话:0573—85023587,85111683
监督电话:0573—8917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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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0月27日